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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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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e 发表于 2019-4-9 09: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根据《。。。。。。国食品安全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一、暂时允许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品种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新质技监食函〔20XX〕40号),目前自治区仅将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棉籽油除外)、肉制品、豆制品(发酵类豆制品除外)、炒货食品、糖果制品、饼干、蜂产品、糕点制品等九种产品列入暂时允许存在的小作坊产品目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二、关于对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依据国家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XX),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不含现做现卖)且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小作坊应该达到包括且不限于以下的基本要求。
(一)卫生要求
1.生产场所。应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要求,采光、通风条件较好,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到污染源污染。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2.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序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间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设备(设施)满足生产要求;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洗涤、冷藏、防尘、防虫、防啮齿类动物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和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禁止使用非食品级材料生产的加工器具。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3.运输。食品运输中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4.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在食品加工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装。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5.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要求。
(二)原辅材料要求
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依法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原辅材料及非食用物质。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三)生产管理要求
1.人员配备。小作坊应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及法律法规知识。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2.进货查验。采购列入生产许可范围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的,小作坊不得采购使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3.进货记录。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4.使用台账。应当建立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柜存放、专薄登记、专人按规定准确计量添加。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5.检查清理。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6.食品标识。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有食品标识。应当包含产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等信息。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7.销售记录。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
8.人员培训及人员健康。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参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食品生产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9.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要求。
(四)食品检验
食品应当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对于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坊检验。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
(五)产品召回要求
小作坊发现其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销毁情况。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划分
(一)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通过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相关配套制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
(三)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执行。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建立一户一档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
四、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自治区人大出台相关的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条例前,对小作坊实行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制度。小作坊生产者主动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XX)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对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小作坊通过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程序见附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是小作坊是否通过现场核查的证明,不作为小作坊生产食品质量优劣的凭证;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决定书,决定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办。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
(二)依法实施监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纳入本区域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在小作坊监管中,对属于其他行。。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机关处理。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
(三)法律责任。小作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
各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本《指导意见》及时通知到小作坊业主。待自治区出台有关小作坊管理规定后,按照新的管理规定执行。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程序
和要求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材料
向所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书》;
(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照核发的生产范围须包括食品生产加工);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六)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七)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6个月以内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食品所执行产品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二、申请材料的审查
(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小作坊的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受理决定书》。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
申请人应在收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
三、生产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者的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
(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两名以上核查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承担小作坊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人员参加。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
(三)小作坊现场核查工作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小作坊现场核查,小作坊应当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现场核查不通过。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
四、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的决定书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影响现场核查的时间除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作出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
五、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的管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格式,《决定书》有效期为12个月。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决定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决定书》。《决定书》到期后,小作坊应重新申请。对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超过有效期后,应撤回《决定书》。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
六、生产必备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
(一)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现场核查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的程序规定组织现场核查: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
1.生产场所迁址的;
2.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3.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现场核查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作出现场核查决定书: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
1.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2.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申请受理决定书存根
(     )X。。核查受字[    ]第    号
小作坊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经办人签字:                           受理日期: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申请受理决定书
(     )X。。核查受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X。。核查补告字 [     ] 第    号
你(单位)申请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请作如下补正:
咨询、联系电话: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2份,1份送申请人,1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名称
生产地址
联 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3.申请者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应按照相应产品单元、品种的划分规范填写。
5.销售区域按照小作坊实际产品销售区域,填写乡镇、街道或集贸市场等内容。
6.产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时,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原件(有关证明、证书、执照申请时),并递交复印件各1份。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
8.本申请书用于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申请人有专职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并已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及C作人员。已提交质量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
2.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已提交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1份。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
3.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
6.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已提交示意图复印件1份。
7.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提交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1份。
8.本申请人采取以下方式确保产品检验:
□已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已与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已提交□检验设备设施清单、□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1份。
9.本申请人按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要求,已提交附件相关材料1份(如有时)。
10.本申请人不向连锁经营超市、商场等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不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一览表
  
小作坊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生产地址
从业人数
产品类别及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日产量
千克
建筑面积
m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备注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岗位
文化程度
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完好
  
状态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完好
  
状态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年需要量(单位)
执行标准代号
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填写原材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表
申请人名称:
产品类别及名称: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年月 日
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2.本核查表分为七个部分,共32个核查项目。每一个核查项目的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或仅有“符合”和“不符合” 。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
3.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核查表和核查报告。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
确定综合评价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综合评价
  
符合(项)
基本符合(项)
不符合(项)
备注
符合
32
0
0
三项均满足
基本符合
≥23
≤9
0
三项均满足
不符合
>9
≥1
有一项满足即可判定
一、生产与加工场所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原则
   
核查结果
   
备注
  
   
1.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对污染源有相应的防范措施,但个别效果不明显的,基本符合;未达到规定距离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无明显效果,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2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禽畜,不得设立厕所。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生产区未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或生产场所内饲养家禽、家畜或坑式厕所距生产区25米内,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3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C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布局,设立原辅料贮存、生产、成品贮存等功能间。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生产加工场所面积能够满足C作和生产要求,布局基本合理,基本符合;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能满足C作和生产要求,没有合理布局,未原辅料贮存、生产、成品贮存等功能间,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4
  
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度略有不足,基本符合;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度严重不足,存在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5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便于清洗、消毒;墙壁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窗户内窗台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必须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生产加工场所的地面、墙面、窗台、顶部、门窗等略有不足,基本符合;生产加工场所的地面、墙面、窗台、顶部、门窗等严重不足的,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二、设施设备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原则
   
核查结果
   
备注
  
   
2.1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排水终端口设置防鼠格栅;与外界通风设施应装有纱网。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设施未达到要求,基本符合;设施达不到要求,影响食品安全,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2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C作的照明、通风、排烟设施。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设施未达到要求,基本符合;设施达不到要求,影响食品安全,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3
  
具备独立的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不具备独立的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2.4
  
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单独存放设施,且明确标识。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设施略有不足,部分物质标识不清或。。,基本符合;没有必要的设施和配套用品,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未单独存放,未标识,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5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未按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2.6
  
具备良好的防鼠、蝇、虫等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部分设施需完善,基本符合;不具备有效的防鼠、蝇、虫等设施或措施无明显效果,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7
  
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器具,设备和器具应保持清洁。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设备的性能精度略有不足,基本符合;加工设备、器具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8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卫生或材质略有不足,基本符合;严重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9
  
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并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设施和工具的清洗消毒略有不足,基本符合;清洁用品不符合规定或清洗消毒措施严重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0
  
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部分器具和设备的卫生或材质略有不足,基本符合;器具和设备的卫生或材质严重不满足要求,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三、加工过程控制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原则
   
核查结果
   
备注
  
   
3.1
  
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料。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食用的原辅料不符合有关要求,或使用过期、失效、变质等原辅料,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3.2
  
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放置生、熟食品,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部分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生熟食品存放。。,设备、工具等卫生略有不足,基本符合;物质存放、设备、工具等卫生严重不足,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3
  
生产用水使用自来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用地下水无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不合格,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3.4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GB 2760的规定,并独立存放;使用经计量检定的、符合量程的天平或秤等工具称量。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未独立存放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3.5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标记并分开使用。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工具未标记未分开使用,且不影响食品安全,基本符合;生、熟料的工具未标记或标记不清且未分开使用,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四、人员要求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原则
   
核查结果
   
备注
  
   
4.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配有足够的工作衣帽。现场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不得赤膊、光脚。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明,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基本符合;人员健康管理严重不足,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2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得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人员整洁程度略有不足,基本符合;从业人员个人整洁严重不符合要求或生产加工场所内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较多,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3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当学X和熟悉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知识。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相关人员对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不熟悉,基本符合;相关人员对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完全不熟悉,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五、台账要求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原则
   
核查结果
   
备注
  
   
5.1
  
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制度内容需完善,记录、验证资料略有不足,基本符合;无相关制度或制度不合理,无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2
  
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间、名称、用量、与其它原辅料配比情况等内容。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部分记录不完整,基本符合;无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3
  
建立生产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部分记录不完整,基本符合;无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4
  
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部分记录不完整,基本符合;无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5
  
建立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处理情况等内容。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部分记录不完整,基本符合;无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六、包装与标识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原则
   
核查结果
   
备注
  
   
6.1
  
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有证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部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及其清洁程度略有不足,基本符合;包装的容器和材料及其清洁程度严重达不到相关要求,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6.2
  
食品有包装和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标签包括:食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内容。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食品包装和标签标示存在瑕疵,基本符合;食品无包装和标签,或标签的内容未按规定标示,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七、贮存与运输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原则
   
核查结果
   
备注
  
   
7.1
  
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须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采取防鼠、蝇、虫等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贮存场所的措施和物品存放略有不足,基本符合;贮存场所的措施和物品存放严重达不到要求,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7.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符合;个别容器、工具和设备的材质和清洁度略有不足,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基本符合;容器、工具和设备影响食品安全,不符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年月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GB/T 23734—20XX《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共计查出符合项  项,基本符合项项,不符合项项,其中:      
  
基本符合项分别是:
  
1. 5.
  
2.6.
  
3.7.
  
4.8.
  
9.10.
  
不符合项分别是:
  
1.
  
2.
  
3.
  
4.
  
综合评价如下:该小作坊的生产必备条件□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GB/T 23734—20XX《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核查组长(签名):
  
核查员(分别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整改项目表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产品类别及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整改完成日期:
序号
整改内容
整改情况
整改复核结论
1
2
3
4
5
6
7
8
核查人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               复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
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
编号:X。。+区(县)名称+XXXX+XXX
  
申请小作坊名称
  
小作坊负责人
小作坊生产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产品种类
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结论
年月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GB/T 23734—20XX《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该小作坊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综合评价,该小作坊的生产必备条件□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GB/T 23734—20XX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的要求,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  □不通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印章)
备注
1.申请小作坊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2.申请小作坊生产地址为企业具体生产产品的地址。
  
3.此文书须经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4.编号原则:X。。+区县名称+四位年代号+三位顺序号。
  
5. 小作坊的生产必备条件综合评价为符合或基本符合GB/T  23734—20XX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表》要求的,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综合评价为不符合GB/T 23734—20XX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要求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
  
6.此文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
  
7.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一份交由申请小作坊留存。
  
8.通过现场核查的小作坊,方可组织生产。
  
9.自治区出台有关小作坊管理规定后,按照新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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