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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白出了?垄断市场豆腐摊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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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苇飞雪 发表于 2023-2-27 17:37: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口晚报网2月14日讯据海南日报报道:老田花19万元买来的龙昆南农贸市场豆腐专营权,却再次有了新的竞争对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后,尽管老田的行为是否属垄断引起不少争议,但最终还是赢得了官司,只是市场的竞争对手还是没有撤出。

 19万元买下豆腐专营权
    老田从安徽来到海口,因为豆腐做得好,便在龙昆南农贸综合市场里卖豆腐。当时有5户人家同操此业,竞争一度非常激烈。不久,其中2家转让给了老田,后来剩下的3家在竞标过程中败北。精明的老田觉得机会来了,经过一番争取,他与农贸市场签下《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老田租下该市场豆制品类97号至108号摊位,租期66个月,租金19万元。当然,在一个市场花19万元租下卖豆腐的摊位,老田不是没有要求,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市场内不得再另设豆制品摊位,否则,造成损失由农贸市场负责。合同签订后,老田在当年6月前,共缴纳各种费用19万余元。老田的努力没有白费,合同生效的第一年,他每天可卖出800多元的豆腐。

  但好景不长。6月22日,海南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取得了龙昆南农贸市场。虽然中城公司承诺对市场内的经营户继续履行合同,但市场内又出现了2家豆腐摊位,严重影响了老田的生意。据老田的老婆说,生意下降一半还不止,为此,她还与一家豆腐摊位发生过纠纷。

  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效后,老田以中城公司在龙昆南市场内的B-22号、96号、121号经营豆制品等,损害其经营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

他是否在垄断经营?

  但中城公司却不这样认为。法庭上,老田是否属不正当竞争成为辩论的焦点。

  中城公司反驳说,原农贸市场作为整个市场的独占经营者,在租赁合同中给予老田独家经营权,相当于限定了所有进入市场的买菜客户,必须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同时也排挤了其他欲进入该市场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和社会经营秩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属违法无效条款。同时《消法》第9条,也禁止上述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独家垄断经营行为。

  3月,琼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中城公司的理由,老田为此败诉。

  老田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发回重审。

  经过重新审理,琼山法院认为,中城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双方约定,应视为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双方在合同中无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而老田主张赔偿损失1.2万元,其提供的证据也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支持。

  8月,针对琼山法院的判决,老田再一次上诉,要求判令中城公司全面履行《摊位租赁合同》,迅速撤掉市场内除上诉人以外的所有豆制品摊位,并保证在合同期不再开设豆制品摊位;判令中城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合法经营合同应受保护

  海口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市场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老田已履行其交付租金的义务,龙昆南市场也将摊位移交其进行经营。该市场由中城公司竞买后,老田已按照其要求将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交给公司审核,中城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老田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确保其在该市场的经营权,原审判决给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同时认为,老田在一审期间曾提交了证人张某、吴某等人的证词,以此主张赔偿损失1.2万元,但因2人未能出庭作证,其证词当然不能采信,且该证词也缺乏证据应有的证明力。据此,原审判决驳回老田的其他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老田赢了官司。但到目前为止,龙昆南农贸市场的豆腐摊位仍不止老田一家。海口中院为此还专门作出司法建议,认为中城公司有义务也有能力全面履行合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老田说,时至今日,这法院的判决仍无法执行,他花19万元买来的豆腐经营权,看来也没办法收回成本了。
(文刚黄叶华)(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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