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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摊子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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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e 发表于 2019-11-9 18: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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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王某某在湖南省××荷塘区中南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拥有一处豆制品摊位,生产设备及租赁用房在该区新塘坡村红旗社区。刘某、冯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王某某与刘某、冯某经口头多次协商,王某某将其在湖南株洲的豆制品加工设备、原材料、农贸市场摊位等一并转让给刘某、冯某,刘某、冯某先后三次付给王某某11万元并接收上述摊位、设备、房屋、原材料后开始生产经营。因刘某、冯某拒绝给付剩余4万元款项,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刘某、冯某有意向购买豆腐制品摊位及加工设备,且刘某、冯某已支付部分预付款,但二人并未确定是否购买。2017年5月27日,双方最后商谈的结果是,不论价款数额多少,王某某都要将之前的生意介绍给刘某和冯某,如果十天之内有生意,刘某、冯某就购买豆腐摊位,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十天内没有生意,刘某、冯某就不购买该豆腐摊位。2017年6月27日晚,王某某一家人自行离开株洲,
二、刘某、冯某于一审庭审中提出反诉,要求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王某某需返还刘某、冯某已支付的11万元,
三、王某某称,刘某、冯某陈述的上诉理由并非客观事实。刘某、冯某与王某某已约定,豆腐摊位等标的物的价款为15万元,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之后,刘某付款11万元并要求王某某带着做十天的豆制品生意,王某某要求刘某支付余款4万元时,刘某拒绝付款。
四、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王某某与刘某、冯某经多次协商达成口头合同,将王某某在湖南株洲的豆制品加工设备、原材料、农贸市场摊位等以总价款15万元卖给刘某、冯某,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合同履行。刘某、冯某接收上述摊位、设备、房屋、原材料后开始生产经营,王某某在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已经完成,刘某、冯某应及时给付买卖款项。刘某、冯某先后给付11万元,剩余4万元经王某某催要拒绝给付是违约行为。王某某诉请刘某、冯某立即支付购买豆制品加工设备、摊位等所欠款项4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刘某、冯某给付王某某欠款4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Q义务,应当依照《。。。。。。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刘某、冯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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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垃圾人 发表于 2019-11-12 19:2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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