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牌镇人民:
你镇《关于请求调整自来水水价的函》(石政函[2022]23号)收悉。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等规定,考虑到你镇的用水实际,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和听证会意见,经研究,现将你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部制水价,由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组成。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月基本用水定额5立方米收取,计量水费按用水户的月实际用水扣除月基本用水定额后的剩余水量收取。月实际用水量小于等于月基本用水定额的,仅收取基本水费。
二、水价收费标准:
基本水费:对月实际用水量小于等于5立方米的用户收取10元/户。计量水费:2.4元/立方米。
三、报停期间减免基本水费政策。
(一)报停期间,降低基本水费征收标准或停止征收基本水费。报停或重新开通当月实际用水量为零的,执行基本水费减免政策。
(二)报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报停起始期从用户申请报停次日计算,截止期至重新开通日。用户报停后申请重新开通的,供水企业应尽快恢复向用户供水。
四、在水价实施过程中,昌政公司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昌政公司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本价格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2023年6月5日